立契約書人:
甲方:大奧國際有限公司(經營品牌:幕府時代 Move Time)|統編 64856369|代表人 吳承翰
乙方:合作按摩師(以正式簽署欄資料為準)
甲方:大奧國際有限公司(經營品牌:幕府時代 Move Time)|統編 64856369|代表人 吳承翰
乙方:合作按摩師(以正式簽署欄資料為準)
第一條 定義
- 「服務」:指乙方依本契約,於客戶指定處所提供之到府按摩與放鬆舒緩服務。
- 「客戶」:指經甲方客服、網站、官方通訊帳號或其他甲方管理之預約管道完成預約之人。
- 「分潤基準服務費」:指甲方於該筆派單成立時,就該服務品項對外公告或向客戶確認之標準服務價,加計已確認之指定、夜間、偏遠地區或超時等加價;不包含客戶自願給付之小費。甲方自行提供之折扣、優惠券或行銷優惠,不減少分潤基準服務費,但乙方事前就特定活動以書面同意者除外。
- 「分潤比例」:指乙方就每筆服務所得請求之承攬報酬比例,依第六條及附件一定之。
- 「服務報酬」:指分潤基準服務費乘以乙方適用之分潤比例所得之金額。
- 「可接單時段」:指乙方自行向甲方登記、表示願意接收媒合訊息之時間區間。
- 「派單」:指甲方向乙方提出個別服務案件之媒合要約;乙方接受後,始成立該筆個別服務承攬。
- 「書面」:包含紙本、電子郵件、可保存且可辨識發送人之官方通訊軟體訊息及依法有效之電子文件。
第二條 契約性質與雙方關係
- 本契約為民法承攬關係。乙方以自己之專業技能及判斷,獨立完成其所接受之個別服務案件,並依完成之工作取得承攬報酬。
- 在雙方實際合作方式符合獨立承攬之前提下,雙方不成立僱傭關係;甲方不以雇主身分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及乙方其他社會保險,依乙方依法應適用之身分辦理。
- 雙方確認並應共同維持下列實際合作原則:乙方自行決定可接單時段與接單總量;乙方可自由拒絕個別案件;甲方不設最低接單數、固定班表、強制待命、考勤打卡、考績、升遷、扣點或罰款制度;乙方得同時受僱於他人、與其他平台合作或自行執業;乙方不納入甲方組織編制,教育訓練原則上由乙方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 雙方知悉契約性質由主管機關及法院依實際履行狀況與從屬性程度實質認定,不因本契約名稱而當然確定。若日後實際合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致有成立勞動關係之可能,雙方應立即檢視並依法調整,不得以本契約規避強制法令。
第三條 合作服務內容與法令界線
- 乙方提供之服務,以到府按摩、指壓、肩頸放鬆、全身放鬆、足部放鬆、精油香氛放鬆、樂齡舒緩及雙方另行確認之非醫療民俗調理服務為限。
- 本服務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及一般放鬆舒緩為目的,屬非醫療行為。乙方不得進行診斷、治療、復健、針灸、傷科醫療、疾病或藥物諮詢,不得宣稱療效,亦不得使用足使一般人誤認為醫事人員或醫療服務之名稱與表述。
- 如客戶有急性疼痛、外傷、發燒、傳染風險、意識異常、疑似需醫療處置之狀況,或乙方依專業判斷不宜服務,乙方得拒絕或中止服務,並建議客戶尋求合格醫療專業協助。
- 甲方負責品牌經營、行銷、客服接單、客戶預約資料管理、派單媒合、服務費收款、報酬結算、客訴受理及安全事件支援。客戶如於現場以現金付款,乙方僅於甲方明確授權之範圍內代收,並依甲方提供之對帳方式辦理。
- 乙方負責於接受個別案件後依約前往服務地點、以其專業完成服務、進行必要之服務前後溝通,並遵守本契約所定安全與個資規範。
- 除甲方另有明確書面授權外,乙方無權以甲方名義對客戶承諾折扣、退款、療效、保證結果或締結本契約以外之交易。
- 服務區域以臺南市為主要範圍;超出乙方自行登記之服務地區者,須經乙方就個案另行接受。
第四條 服務方法之自主
- 乙方就合法服務範圍內之手法選擇、力道、節奏、部位順序及時間分配,依其專業判斷及客戶當下狀況自主決定。
- 甲方提供之服務流程、手技範例、教育資料與訓練,除法令、安全、個資或品牌識別所必要者外,原則上屬建議與資源,不構成日常工作指令。
- 乙方得自行使用其慣用且符合法令及安全衛生要求之精油、乳液或其他耗材;如甲方要求使用特定品牌或規格之耗材,應由甲方無償提供或事前與乙方另行書面約定費用。
- 乙方服裝原則上自主,但應符合清潔、衛生、安全及一般專業服務之合理標準。甲方如提供品牌識別服裝、識別證或出勤用品,係供客戶辨識及安全管理使用,不作為僱傭考勤或人事管理之依據。
- 因按摩服務具高度專屬性及客戶信賴基礎,乙方接受個別案件後原則上應親自履行;乙方無法履行時,應儘速通知甲方,由甲方重新媒合,不得自行將甲方客戶資料交付第三人。
第五條 時段自主、派單與取消
- 乙方自行決定並登記可接單時段、服務地區及可承接之服務項目,並得隨時調整;甲方不得要求最低時數、最低接單量或固定待命。
- 甲方提出派單後,乙方得自由接受或拒絕,無須說明理由。甲方不得僅因乙方拒絕單一或多筆案件而扣減報酬、調降既有分潤級距、罰款或為其他懲罰性處分。
- 乙方接受派單後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儘速通知甲方以利改派。若乙方於服務開始前二小時內取消,三個月內累計逾三次且無正當理由,甲方得提出合作檢討;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得依第十七條終止契約,但甲方不得因此扣減已完成服務之報酬或另課違約金。
- 客戶於服務開始前取消或無法履約時,尚未完成之服務原則上不生服務報酬;如乙方已到達服務地址而客戶無故失聯、拒絕進場或臨時取消,甲方應協助處理客戶費用,並補償乙方因此已實際發生且可證明之必要停車費、通行費等直接交通支出。安全事件之中止另依第十條辦理。
- 甲方媒合個別案件時,得依乙方自行登記之時段、地區、服務項目、距離、客戶指定及其他與案件履行直接相關之客觀因素決定;不得以乙方私人生活、與服務無關之言論或與甲方以外之工作關係作不利差別待遇。
- 乙方得向甲方查詢自身已接受、完成及取消之案件紀錄。
第六條 服務報酬與分潤級距
- 乙方之服務報酬,按每筆分潤基準服務費乘以乙方當期適用之分潤比例計算。
- 分潤比例分為入門 60%、進階 65%、資深 70%,客觀門檻詳附件一。
- 新加入乙方自入門 60% 起算;達附件一客觀門檻者,自次一結算期起自動適用較高級距,甲方應主動通知。
- 已取得之較高分潤級距,不因一般客戶評價波動、拒絕個別派單、暫停接單或依法/依約行使安全權利而調降。
- 客戶評價僅得作為服務改善、客戶偏好及案件媒合之參考,不作為扣款、罰款或單方降級之依據。若有具體重大違約或侵權事件,應依本契約之查明、終止及損害賠償機制處理。
- 客戶自願給付之小費全數歸乙方所有。
- 甲方自行提供之折扣、優惠券或行銷優惠,由甲方吸收,不得減少乙方分潤基準;但乙方事前就特定活動以書面同意共同負擔者除外。
- 附件一門檻如有調整,僅適用於調整生效後尚未取得該級距者;甲方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且不得溯及既往降低乙方既得級距。
第七條 結算、對帳與給付
- 每月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末日各為一結算期。
- 甲方應於各結算期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供逐筆明細,至少包含服務日期、案件編號、服務品項、分潤基準服務費、分潤比例、應付報酬及依法扣繳項目。
- 乙方對明細有異議者,原則上於收到後十四日內提出;計算錯誤、漏列或依法不得放棄之請求,不因未於前述期間提出而消滅。
- 甲方應於各結算期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報酬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負擔。
- 甲方遲延給付已確定之報酬時,依法負遲延責任;雙方並同意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但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從其規定。
- 除法令要求之扣繳、乙方個別書面同意或雙方已確認之抵銷外,甲方不得逕自從乙方報酬中扣除客訴費用、罰款、扣點或其他款項。
- 乙方已完成服務或依第十條合理中止服務者,其服務報酬不因客戶嗣後拒付、遲付或甲方自行退款而受影響;如乙方就該事件另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應依第十八條另行處理。
第八條 費用負擔與禁止收費
-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保證金、押金、加盟金、介紹費、平台使用費、強制訓練費或其他與取得派單資格相類之費用,亦不得要求乙方購買特定商品或投資。
- 甲方不得扣留乙方身分證、護照、工作證、證照正本或其他重要證件。
- 基礎合作說明、手技評估及必要之安全/個資流程說明,甲方不另行收費。
- 乙方原則上自行負擔一般往返交通費、個人慣用耗材、個人保險及其依法應負擔之稅費。乙方自行選擇交通方式;如自行駕駛汽機車,應依法持有有效駕駛資格並維持法定強制保險。
- 甲方指定之品牌識別用品及指定耗材,如要求乙方於案件使用,應由甲方無償提供。可重複使用之物品於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正常耗損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最低服務與安全標準
- 乙方應於服務前以合理方式確認客戶需求及是否有不宜接受一般按摩之明顯狀況;服務中應適時確認力道與舒適度,發現異常時得調整或停止。
- 乙方應維持手部、用品與耗材之合理清潔衛生,並遵守民俗調理業及其他適用法規之衛生與安全要求。
- 乙方接受案件後應於約定時間合理準時到達;如預見遲到,應儘速通知甲方客服以利轉知客戶。單純遲到不當然構成罰款或扣款事由。
- 乙方不得於服務中飲酒、使用非法藥物或在明顯不適合提供服務之身心狀態下勉強出勤。乙方因自身健康、安全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服務者,不因而受懲罰性處分。
- 除於法律允許範圍內為自身人身安全所必要之即時蒐證、依法配合調查或經客戶明確同意外,乙方不得於服務場所拍攝、錄音或錄影;不得揭露客戶姓名、地址、影像或其他可識別資料。
- 甲方不得以群組公告、口頭指示或內部規章,單方增加具有契約拘束力之排班、罰款、最低接單、競業或其他重大義務;但個別案件之地址、預約資訊、客戶偏好及法令/安全緊急通知,不在此限。
第十條 到府安全保障與不當要求之處理
- 甲方應建立客戶資料登錄、異常紀錄及黑名單機制。就甲方已知之客戶重大異常、安全警示或服務地點風險,應於派單前提供乙方判斷是否接案所必要之資訊。依法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或其他風險評估、危害告知義務之適用時,甲方應依法辦理。
- 乙方於到達、服務開始及服務結束時,依甲方提供之安全機制完成簡要回報。該回報僅供到府服務之人身安全、案件紀錄與緊急應變使用,不作為工時考勤、固定出勤管制或薪資計算之依據。
- 乙方於現場遇有下列情形,得立即停止服務並離開,無須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客戶要求或暗示性服務/性交易;對乙方為性騷擾或不當碰觸;未經同意拍攝、錄音或錄影;飲酒過量、施用毒品或明顯神智不清;有暴力、恐嚇、脅迫、限制自由或無法安全離場之情形;現場有未事前告知且足以造成安全疑慮之不明人士、危險物品或環境;或其他乙方依當時客觀情況合理判斷有人身安全疑慮之情形。
- 乙方依前項善意且合理判斷中止服務者,甲方應按該案件原本應適用之分潤基準及分潤比例,全額給付乙方該筆「服務報酬」,不因服務提前中止、客戶拒付或後續爭議而扣減。
- 除有具體證據足認乙方故意虛偽陳述安全事件外,甲方不得事後以情節輕微、客戶無惡意或可繼續觀察等理由否定乙方之現場安全判斷。
- 甲方接獲安全事件回報後,應優先確認乙方安全,必要時協助報警、就醫、交通離場、證據保全及法律資源;並應立即停止該客戶之後續派單,待風險評估完成後始得決定後續處理。
- 甲方不得因乙方依本條行使拒絕、離場、報警、申訴或其他救濟權利,而扣款、降級、減少派單作為報復、終止契約作為報復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第十一條 性騷擾與性交易零容忍
- 本合作禁止任何形式之性交易、猥褻服務、性暗示招攬及性騷擾。甲方不得要求、暗示或默許乙方提供此類服務,乙方亦不得主動提供、招攬或與客戶另行約定。
- 乙方於服務過程遭遇疑似性騷擾時,得依第十條立即中止服務並向甲方進行「內部安全事件通報」。甲方之內部通報及協助機制,不取代乙方依法向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提出申訴、告訴或救濟之權利。
- 如行為人屬依性騷擾防治法應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法定受理單位提出申訴之情形,甲方應依乙方意願提供預約、通聯及案件紀錄,並協助聯繫法定受理單位。
- 甲方內部安全事件窗口應於收到通報後儘速進行風險處置及必要之事實紀錄;涉及性騷擾之法定調查權限與期限,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由有權機關辦理,甲方不得以內部處理取代法定程序。
- 甲方應對通報者及事件資料採保密措施,僅於安全處理、法律程序或當事人同意之必要範圍內利用。
- 如甲方人員、其他合作人員或甲方之負責人對乙方為性騷擾,乙方仍得依適用法律向有權機關尋求救濟;甲方應採取必要之隔離及保護措施。
- 若雙方關係嗣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勞動關係,相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雇主義務,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他適用法令辦理,不受本契約承攬名稱限制。
第十二條 職業安全、風險告知與保險
- 甲方就其可合理取得之個別案件資訊,應在派單前進行必要之安全風險辨識,並告知乙方已知之工作環境、客戶異常紀錄、地址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人身安全之重要資訊。依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時,甲方並應依該條實施風險評估、危害告知及其他法定措施。
- 如個案依法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職業災害補償或連帶責任之適用範圍,甲方依法負擔其應負責任,不因本契約約定為承攬而排除。
- 甲方如另為乙方提供團體傷害、承攬人員意外、營業責任或其他商業保險,應於簽約時或投保後提供保單摘要,實際承保範圍、除外責任、保額及理賠條件以保險契約為準。未提供保單摘要之險種,不得視為甲方已另行承諾商業保險保障。
- 商業保險之有無,不影響任何一方依法應負之民事、刑事、行政或職業安全衛生責任。
- 乙方得依自身需求另行投保個人傷害、責任保險,並得依其適用身分參加職業工會或其他依法可參加之社會保險。
- 乙方因執行案件受傷或因安全事件需暫停接單時,暫停本身不影響已取得之分潤級距。
第十三條 客戶個人資料與保密
- 甲方提供乙方之客戶資料,應以完成個別服務、安全管理及必要客戶溝通所需之最小範圍為原則;涉及病歷、醫療、健康檢查或其他依法受特別保護之個人資料時,甲方應確認具備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依據後,始於必要範圍提供。
- 乙方因案件履行所知悉之客戶姓名、聯絡方式、服務地址、預約內容、身體狀況、居住環境、消費紀錄及其他可識別資料,僅得於完成該筆服務及必要安全回報之範圍內使用。
- 乙方不得私自建立、複製、下載、截圖、轉傳或留存甲方客戶名單;不得利用客戶資料自行行銷、私下聯繫、提供第三人或作與本契約無關之用途。
- 個別案件完成或取消後,乙方應刪除其裝置中非必要留存之客戶個資;依法或為特定爭議證據保全所必要者,應採適當安全措施並於目的消滅後刪除。
- 乙方如發生手機遺失、帳號遭入侵、誤傳資料或其他可能造成客戶個資外洩之事件,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協助降低損害。
- 除依法配合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為自身權利救濟所必要外,乙方對甲方未公開之營運資訊、案件紀錄、價格政策、客戶資料與其他合理標示為機密之資訊,負保密義務;契約終止後仍同。
第十四條 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甲方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個人資料,應以建立及履行合作契約、身分確認、派單媒合、報酬結算、稅務申報、安全事件處理、保險申請(如適用)、客戶服務及法令遵循等必要目的為限。
- 甲方對乙方個資之蒐集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告知義務;完整告知事項詳附件四,附件四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甲方不得將乙方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地址、私人手機號碼、私人通訊帳號、銀行帳號等非案件必要資料提供客戶。客戶聯繫原則上透過甲方管理之管道進行。
- 甲方原則上不蒐集乙方之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因保險理賠、事故處理或其他依法確有必要之情形須處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及其他適用法令辦理。
- 甲方使用乙方姓名、肖像、聲音或服務影像作為公開行銷素材,應另取得乙方個別、明確之同意;未取得者,不得僅以本契約概括授權為由使用。
- 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等權利時,得透過甲方官方 LINE、書面或甲方另行公告之聯絡方式提出,甲方應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客戶關係維護與禁止繞單
- 乙方就「首次由甲方媒合而認識」且於最近一次甲方媒合服務日起尚未逾三個月之客戶,不得利用因本合作取得之聯絡資料,繞過甲方私下承接與本合作相同性質之有償到府按摩服務。
- 本條不是一般競業禁止,不限制乙方:服務本契約成立前既有客戶;自行開發或由第三人介紹之客戶;與其他按摩、美容、健康服務業者合作;自行執業或開店;在前項三個月期間屆滿後與客戶建立交易;或因非利用甲方客戶資料而獨立形成之其他交易。
- 限制期間內,如客戶主動要求乙方繞過甲方私下交易,乙方婉拒並告知應經甲方預約,即視為已盡本條義務。
- 乙方違反第一項時,就每一違約事件應支付相當於該次私下服務約定價金一倍之違約金,但每一事件最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約定違約金依法應予酌減,依法律規定辦理。甲方就同一事件不得重複請求其他懲罰性違約金。
- 甲方主張乙方違反本條時,應提出具體事證;不得僅因客戶停止預約、乙方另有工作或一般推測而認定繞單。
第十六條 稅務與憑證
- 乙方之服務報酬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及實際合作事實認定;甲方依法應辦理扣繳、申報或提供憑單者,應依法辦理。
- 乙方如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其提供專業性勞務之營業稅處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辦理;乙方如另有銷售商品、其他勞務或其他營業行為,應依實際情形自行處理相關稅籍及稅務事項。
- 甲方不為乙方提供個人節稅或稅務申報代理;乙方需要時,甲方應提供其依法可提供之收入及結算明細。
第十七條 契約期間、暫停與終止
-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為不定期合作契約。
- 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原則上於通知送達七日後生效,無須說明理由,亦不因一般終止而負違約金。雙方另行書面同意較早終止者,從其約定。
- 有重大違約、違法性服務、詐欺取酬、重大侵害客戶或他方權益、故意洩漏重大個資/機密、暴力威脅,或甲方要求/默許性服務、違法扣留證件、重大遲延給付經催告仍未改善等情形,他方得立即終止。
- 契約終止不影響終止前已完成、依法/依約應給付或依第十條合理中止案件之結算;甲方不得以終止為由拒付既有報酬。
- 乙方得隨時申請暫停接單,暫停本身不構成違約,亦不影響既有分潤級距;但不妨礙任一方依第二項行使一般終止權。
- 契約終止後,第十條之已發生報酬請求、第十三條保密與個資、第十五條於其限制期間內、第十八條責任及第十九條爭議處理等依其性質應繼續有效之條款,仍有效。
第十八條 責任、客訴與損害賠償
- 任一方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契約,致他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依法律及其可歸責程度負責。不得以本契約概括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
- 客戶提出服務申訴時,甲方應先保存資料並給予乙方合理陳述機會;在責任尚未釐清前,甲方不得逕自扣留已到期且與爭議無關之報酬。
- 甲方自行對客戶承諾之額外賠償、折扣或退款,除乙方事前同意或依法確屬乙方應負之損害外,不得逕行轉嫁乙方。
- 除第十五條明定之禁止繞單違約金及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另設扣點、罰款、懲罰性違約金或保證金制度作為一般服務品質管理方式。
- 雙方間契約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可證明且與違約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實際損害為範圍;法律另有強制規定、故意侵權或重大過失者,依法律辦理。
- 因天災、重大疫情、政府禁令、交通中斷或其他非可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致個別案件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但應儘速通知並減少損害。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與管轄
-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先以誠信方式協商;必要時得向有權主管機關或法院聲請/申請調解。
- 在不違反專屬管轄、強制管轄或其他不得以合意排除之法律規定之前提下,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如本契約關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勞動關係,勞動事件之管轄、調解及其他程序依勞動事件法與相關法令辦理,不受前項合意管轄之不利限制。
- 乙方因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報警或協助調查,不得作為甲方報復性扣款、降級或終止合作之理由。
第二十條 審閱、版本、通知及其他約定
- 甲方於正式簽署前應提供本契約及全部附件,並自願提供乙方至少三日審閱期間;乙方得攜回審閱並自行諮詢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乙方如於充分理解後主動要求提前簽署,應於簽署頁另行確認。
- 本契約及附件之重大變更或補充,應經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單方群組公告或口頭指示變更已簽署契約。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立即調整之安全或合規事項,甲方得先行通知實施必要措施,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書面化。
- 本契約之通知得以紙本、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且可保存紀錄之通訊軟體為之;雙方應維持聯絡資料正確。
- 本契約簽署版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完整合意。甲方網站公開之契約範本供簽約前審閱;如簽署版本與簽署當日公開範本有實質差異,甲方應於簽署前以明確方式告知並取得乙方確認。網站日後之單方變更,不當然變更已簽署契約。
- 雙方如使用可確認簽署人身分、簽署時間及契約版本之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署方式簽約,其效力依電子簽章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任一條款如因違反強制規定而全部或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無效部分依法律或雙方另行協議補充。
- 本契約附件一至附件四均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紙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採電子簽署者,雙方均應取得可保存之完整契約副本。
附件一 分潤級距判定標準
| 級距 | 客觀適用條件 | 生效時點 |
|---|---|---|
| 60% 入門 | 通過合作前手技/服務能力確認,並完成必要之安全、法規及個資流程說明。所有新合作按摩師原則上自本級距起算。 | 簽約生效日起 |
| 65% 進階 | 累積完成 100 筆有效服務案件。依第十條合理安全中止且依法應全額給付服務報酬之案件,視為完成案件並計入累積件數。 | 達標之次一結算期起 |
| 70% 資深 | 累積完成 300 筆有效服務案件,且自首次合作服務日起已滿 12 個月。 | 達標之次一結算期起 |
客戶評價不直接作為分潤降級或扣款依據;依第十條合理安全中止並應全額給付服務報酬之案件,計入累積件數。
附件二 到府安全事件處理流程
- 現場優先離開:遇性騷擾、暴力、限制自由、毒品/酒醉、偷拍或其他安全疑慮時立即離開,必要時撥打 110。
- 安全回報:到達安全處所後通知甲方客服,先確認人身安全。
- 即時處置:甲方停止該客戶後續派單,必要時協助交通離場、就醫或聯繫緊急聯絡人。
- 證據保全:保存預約、通聯、付款與派單紀錄。
- 報酬保障:符合第十條之安全中止案件,按原案件應得服務報酬全額結算。
- 申訴/報案協助:依乙方意願協助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申訴或報案。
- 後續保密與關懷:保密事件資料;需要暫停接單者,不因此影響既有分潤級距。
緊急資源:110(警察)|113(保護專線)。有急迫危險時優先求助警消,不必等待甲方回覆。
附件三 費用與商業保險揭露
| 項目 | 原則負擔方 | 說明 |
|---|---|---|
| 保證金/押金/加盟金/平台費 | 不收取 | 甲方不得收取 |
| 基礎合作說明及安全/個資流程 | 甲方 | 不另收費 |
| 品牌識別用品及指定耗材 | 甲方 | 甲方要求使用者由甲方提供 |
| 乙方個人慣用耗材 | 乙方 | 乙方自主選用者自行負擔 |
| 一般往返交通費 | 乙方 | 正文另有約定或個案另行確認除外;自駕者依法維持駕照及強制險 |
| 行銷、官網、客服與一般平台成本 | 甲方 | 不得逕自自乙方報酬扣除 |
| 促銷折扣 | 甲方 | 不降低分潤基準,特定活動書面同意除外 |
| 匯款手續費 | 甲方 | 報酬結算匯款 |
商業保險:正式簽署時應於紙本/電子簽署版本勾選是否已交付保單摘要。未提供保單摘要之險種,不得視為甲方已另行承諾;依法應負責任不因未投保而免除。
附件四 合作按摩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蒐集者:大奧國際有限公司(幕府時代 Move Time)。
- 目的:契約洽談與履行、身分確認、派單媒合、報酬結算、稅務、客服與爭議、安全事件、保險(如適用)及法令遵循。
- 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必要聯絡及地址資料、銀行帳戶、專業資格、服務/結算紀錄、緊急聯絡人及為前述目的必要之其他資料。甲方原則上不蒐集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依法確有必要者另依個資法第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期間:合作洽談與契約存續期間,以及終止後依法令、會計稅務、爭議或時效所必要之保存期間。
- 地區/對象/方式:主要於中華民國境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由甲方授權人員、必要受託服務商、金融/保險機構及依法有權機關於必要範圍利用。
- 權利與行使方式:得依個資法第三條行使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並可透過甲方官方 LINE(@927psgor)、書面或甲方另行公告之聯絡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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